美国伞式照明弹有哪些优点?

2024-05-17 06:52

1. 美国伞式照明弹有哪些优点?

美国联邦化学制造公司为满足军、警部队的需要,生产了可用各种26mm气手枪、信号手枪或标准的25mm维里信号手枪发射的系列照明弹,包括有伞式照明弹、伞式红色遇险信号弹、红、绿、白或黄色曳光式照明弹,可用于夜间临时照明或发出联络信号。
该系列照明弹均由铝弹壳、抛射药及照明体组成。伞式照明弹较长,质量比较大。
该弹全长:不含伞79.6mm,含伞140.8mm,弹径26.5mm;全弹质量:伞式照明弹85g,曳光式照明弹57g,发光时间(最短)6s;发光强度:照明弹35000cd,红、绿色照明弹20000cd,黄色照明弹18000cd,射高76m。
韩国40mm伞式照明弹
韩国炸药有限公司生产的40mm伞式照明弹,适合用标准40mm榴弹发射器发射,例如美国M79式与M203式及其他类似型号发射器均可发射。目前正在生产的有3种型号,即KM583A1式白色星光体照明弹,KM661式绿色星光体照明弹与KM662式红色星光体照明弹。
40mm照明弹提供了一种传统的发送信号与照明方式,同类似的手持发射信号装置发射的照明弹比,具有质量和体积较小精度较高的优点。
该照明弹由弹头、带高低压室的弹壳、推进药及底火组成。弹头作为一个抛射体,内装有带降落伞的闪光信号烛、抛射药、点火延迟件、O形环及回转带。发射后,延迟件燃烧并点燃抛射药,后者又点燃闪光信号烛,并使信号烛和降落伞从弹头壳体中释放出来,产生信号与照明效果。
该弹弹径40mm,全弹长134mm,全弹质量,200g,发光时间约40s,发光强度:白色星光体90000cd,红色星光体20000cd,绿色星光体8000cd,初速75m/s,射高(85°射角)185m。

美国伞式照明弹有哪些优点?

2. 金融共享机制

一、我国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实践情况 
  (一)现行法律规定及解读 
  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的基础理论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论,通过分析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得出经济与金融需要协调发展,经济信息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是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一项机制。目前,我国尚未有系统全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主要实施的有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建立的金融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建立金融协调机制,这是金融稳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安排。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行业,要从维护金融稳定运行出发,贯彻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并保持相互间的协调性。在200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条第2款人民银行应当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与此同时在“银行监管法”第6条专条规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条文。由此从各单行法的法条本身来看,“一行三会”均有义务建立相互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且没有权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设计意图主要是各金融监管机构等法律平等主体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调各自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这种做法缺乏一种统一的、权威的、突出主导角色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实践操作情况 
  1、国家层面。目前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执行的只有“一行三会”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在“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基础上增加相关部委的联席会议,主要在强化反洗钱和征信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在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基本上以报告为主。在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无疑是经济金融信息的高规格协调与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国务院不定期召开的经济会议,各有关经济金融部委都会报告经济金融信息。但是以“经济会议”形式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机制,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和刚性约束,也不是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的长效工作机制。 
  2、地方层面。在地方建立的经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避开“监管协调机制”概念,重在经济金融信息共享,许多省市还发布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如江苏省2005年出台《江苏省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暂行办法》,此类信息共享范围仅限于金融监管部门间。二是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银行发起的金融形势分析例会。三是地方政府牵头,成立地方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或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如天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由天津市政府牵头,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发改委等政府部门组成。应该说此类模式规格较高,避免了“一行三会”之间的地位之争,致力于共同推动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三)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困难或不足 
  1、协调机制缺乏权威性规定,职责不明确。我国已确立了“一行三会”形式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但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没有法律的强制力来确保协调机制的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却没有确定协调机制的具体形式、内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层面上的具体安排。此外,在全国性层面的经济金融协调机制办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层面的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缺乏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影响其执行的效力。 
  2、部门和利益集团的私心。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部门不总是社会正义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团影响下,他们也会有私心;在各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也会在“私心”的驱使之下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它部门乃至整个经济金融社会发展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与监管权力。目前在我国表现为各自从部门利益出发,各方认识存在偏差与不一致。由于部门之间的目标差异和利益选择,导致有关各方在现有监管体制下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积极性不高。 
  3、协调主体的定位不明确,没有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在全国、地方层面上,都未明确指定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的主体,尽管国家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等方式执行协调专职机构的职能,但其实际上仅仅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之间协调重要监管事宜的途径,并没有确定法律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乃至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的专门机构。此外,在地方纷纷成立金融办,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权力背景,直接影响人民银行金融协调这项职能的落实。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我国目前各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部委对各项经济金融业务活动情况和数据在调查采集、整理分析的过程中,采用的标准和侧重点各不相同,对风险的关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数据透明度低、数据质量不高,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未达成比较成熟的共享协议,明确何种信息由谁采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也缺乏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难以做到高效及时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欧美国家实施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协调机制建设法制化 
  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FSA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适当协调合作,另外相关部门也签订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了金融监管主体之间协调合作的指导原则及框架。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沟通,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德国2002年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监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决有关监管协调问题的,由中央银行和监管局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实践经验表明,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协调与合作的制度框架,不仅使得协调机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础,更具权威性,而且能够促使协调机制的运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于推动经济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二)注重协调机制组织机构建设 
  英国由FSA、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三方代表组成的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负责三方监管协调工作;美国成立由联邦监管机构组成的监管协调性机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并在一定条件下适度向地方政府分责分权,在纵向和横向方面形成综合性协调管理。英国建立由监管局和央行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解决有关协调问题,并对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综合性监管问题提供建议。通过建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性协调组织机构,可以及时地进行意见交流和信息沟通,从而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行动更加协调统一,更加有力于为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沟通机制建设 
  在协调合作方法上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比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的建设。一般欧美各国都重视统一数据库的建设,在信息收集方面则规定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信息,并就具体的信息收集主体、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如德国的中央银行、监管局等部门之间不仅共享数据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统。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之间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能够避免重复建设,并使得信息传达和共享更加及时和方便,从而可以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 
  三、对完善我国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经济金融信息协调与共享制度的立法进程 
  建议对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制度进行立法,明确协调与共享机制的主体、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并从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鉴于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体系、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在对宏观经济的判断、调控手段、基础数据、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我国应吸取西方国家金融危机教训与经验,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央行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以及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经济信息协调和共享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导、分层次经济金融信息协调共享机制 
  一是经济金融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促进经济和金融协调发展为重心,由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组成,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经济金融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各类信息。二是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为重心,由“一行三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由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业务管理能力和视角,建议指定人民银行作为共享信息协调组织者,促进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有序规范发展。三是政银企及有关单位间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组成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必要时还可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民间团体)组成的共享机制,实现政银企三者之间的信息互动,切实提高经济金融的发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反馈监督管理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并实现成员单位间的信息共享、数据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经济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单位披露相关信息,把整个经济金融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达到防范风险于未然的目的。三是联合建立信息平台,开发经济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建立经济金融信息数据库,实行经济、金融信息等数据实时模块化管理。同时,建议由国家成立经济金融信息处理中心,分类别、分层次做好经济金融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分析、研究工作,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服务支持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目标。

3.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无疑为中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反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引起人们对中国住房按揭贷款市场潜在风险的高度关注。中国会不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之覆辙?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一、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完善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次贷危机表面上是美国房价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资金供应方降低信贷门槛、忽视风险管理,需求方过度借贷、反复抵押融资。尽管这种风险基本上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已经分散了,但是这些风险并没有消失,一旦条件具备,风险就会暴露出来,而且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渠道影响更为广泛。著名金融学者易宪容认为,中国按揭贷款实际上比美国次级债券的风险要高。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逆转,其潜在风险必然会暴露出来,国内银行所面临的危机肯定会比美国次级债券出现的危机要严重。[ 1 ]可以说,完善房地产信贷及其证券化风险防
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国避免重蹈覆辙的当务之急。首先,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门槛。2007 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规定, 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9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 ,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 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在紧接着的《补充通知》中明确“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在次贷危机阴云密布的背景下出台上述严格住房消费信贷管理的措施,表明我国监管层已经意识到了住
房按揭贷款市场的高风险,显示了监管层切实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决心。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金融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与理论研究的热点。经济学界广泛探讨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如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法学界则重点研究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如资产支持证券性质界定的模糊性、SPV (特殊目的公司)运作模式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以及实质性风险转让的法律依据等 。目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是2005年央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颁
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
法》。以上法律对信贷资产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风
险管理做出了专门规定,专门设立了“业务规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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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论】阳建勋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启示
风险管理”一章,对资产证券化的各个参与主体提
出了统一的风险管理要求,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内部
风险隔离和风险揭示问题,要求参与证券化交易的
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隔离机制。以上法
律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
一些法律问题。应当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风险防
范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
法,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控制度之间的关系,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二、加强市场化监管,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
制度
  次贷危机表明,要减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必
须构建完善的市场纪律约束机制,加强市场化监管。
以存款保险为核心的金融安全网在强调金融安全的
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经营上的道德风险。也许激
励结构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
理良好,银行也可能倒闭,因为银行业务涉及风险承
担的问题。而监管当局将允许那些偿付能力不足的
银行倒闭。不幸的是,监管当局不可能做出一个完
全可信的、不救助破产银行的事前承诺,但是,可以
建立一个增加承诺难度的体制[ 3 ] 。新《巴塞尔银行
监管委员会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也强调监管不能够
代替市场约束。
①中国企业新闻网:《美国70年最大金融体制改革出台》, http: / /www. cenn. cn /News/2008 - 4 /200842135338. shtml, 2008 - 4 - 3。
加强市场化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的金融市场准入
机制、金融市场行为监管机制和金融市场退出机制。
必须根除金融领域“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
并充分认识到金融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第
一,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第二,存款
人的破产观念转变必然带来风险意识的提高,进而
自觉对银行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来监督银行的
监督管理,从而加强市场约束的力量。[ 4 ]尽管我国的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已经明
确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是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但是
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尚不完善。2006 年制定
的《企业破产法》第134 条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
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制定实施办法。”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已进入立法进程。它对于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
度,提供银行经营风险的激励具有重要意义。一旦
危机发生,它能够为政府干预危机措施的效果提供
威慑力,同时也有利于确定政府干预的合理界限,防
止政府过度干预破坏市场约束机制。
三、加强监管成本意识,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
监管模式,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体制,实际
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混合体,监管机构形成
横向和纵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 5 ] 。这种监管体系
存在的明显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
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
管机构之间的协调。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案》规定由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的上级机构对金融
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它监管机构负责功能性
监管,OCC、FD IC等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进行监管,
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
进行监管,即美国在原有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加强了
各金融机构的协调和综合。
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联储以及美国财政部联邦
住房局等监管机构采取了干预措施,但收效甚微。这
引发了人们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最终引发了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
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国政府将对金融监管体制
进行全面改革:第一,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
管权限,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
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
构。第二,新建“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
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
归“金融审慎管理局”统一负责。第三,新建“商业行
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主要行使目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
会的职能。此外,还新建了“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和
“全国保险管理局”,将抵押贷款经纪人和保险业监管
权从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美
国媒体称,这将是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最
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①
次级按揭贷款债券涉及到银行、证券和保险等
各个金融行业,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甚至养老基金
都是次级债的重要投资者。次贷危机的发生表明美
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对投
机风险产生了监管真空,最终引发了系统性的金融
风险爆发。此次金融大改革中美联储的监管权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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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论】阳建勋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启示
一步扩大,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不仅可以监管银
行、金融控股公司,还可以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
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
这表明其加大了金融监管协调的力度。另外,减少
多头监管者,整合金融监管机构,为协调金融监管清
除了障碍。
美国的经验教训警示中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
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3 年中国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
体制的形成。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完善金融监管协
调机制也成为我国近年来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
题。在立法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 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
享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
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
制。”在实践中, 2004 年6 月28 日,中国银监会、证
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
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
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
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人意,而
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
行被排除在外。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国际金融论坛
第三届年会上透露,我国正在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
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
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另外,我们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
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以及采
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当考虑这些措施
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
的一种机会成本。这是我们过去往往容易忽略的。
例如我国是否真的需要建立一个凌驾于“一行三
会”之上的机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 还是通
过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力赋予其履行金融监管协调的
最终职责? 这取决于不同监管方式之间的成本比较
以及边际监管成本与边际监管收益之间的比较。一
般而言,金融监管协调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这
是进行金融监管协调的经济学基础。增设金融监管
协调委员会的成本大于通过扩大中央银行权力增加
的成本,就成本最小化而言,应赋予中央银行以协调
金融监管的最终职责。
  四、谨防国际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
合作
  次贷危机已经演变成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
机以来的一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受损失的不
仅是美国的金融机构,欧洲与亚太地区的金融机构
也损失惨重。实际上从遭受冲击和损失的程度看,
欧洲的金融机构远甚于美国的金融机构,甚至有市
场人士认为这一次次按风波实际上主要是由欧洲的
金融机构为美国的金融风险埋单[ 6 ] 。难怪欧洲央行
会率先对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中国亦
有不少金融机构购买了部分涉及次贷的金融产品,
如共汇出109 亿美元资金的银行系QD II、基金系
QD II,近期纷纷遭遇净值缩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
融风险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波动会影响
人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预期,增加国内金融市场的
风险。中国金融机构及监管层应当谨慎防范国际金
融风险,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
进金融开放。
为了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
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主
要包括信息交换、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机管理、确定合
作的中介目标以及联合行动 。如为了控制次贷危
机的蔓延,美联储与全球主要国家央行联手行动,向
金融系统注资,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引发了全球股
市的积极调整。中国已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
国际金融组织,并且与许多国家或地区签订了金融谅
解备忘录,为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奠定了良好的
基础。我们应当善于利用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获取信
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体目标采取联合行动
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启示

4. 美国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哪些异同点?

  要想分析出美国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首先得了解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才能进行详细合理的解释。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下面将对改革蓝图和最新的白皮书进行分析。
  (一)改革蓝图的主要内容
  《现代化蓝图》分别从短、中、长期提出建议,其中长期建议中提出了目标监管的新理念,以建立市场稳定监管、审慎监管和金融市场商业行为监管的三支柱监管体系,确保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核心地位。
  1. 以授权和加强协调为目的的短期建议。短期建议主要是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动荡, 建议采取措施来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 强化市场的监管, 以推动金融市场稳定, 加强消费保护。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提升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PWG)作为金融监管政策协调者的效率。将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监管办公室(OTS)纳入到PWG,作为其新成员来扩充其阵容,并且将PWG关注的领域从金融市场扩展到整个金融系统。第二,创设联邦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 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 以改变目前许多此类经纪人脱离联邦监管的现状。第三,授予美联储更多知情权、审查权。授予美联储可以向所有借入应急流动资金的金融体系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索取更多信息或进行实地审查的权利,评估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以及有关活动对整体金融稳定的影响。
  2. 以监管机构的部分整合为目的的中期建议。在短期建议的基础上, 蓝图提出部分中期建议,以减少美国监管重叠, 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其中部分建议可以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尽快推行。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建议取消联邦储蓄机构牌照, 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牌照体系, 这个过程应该在两年内完成;撤消储蓄管理局, 其原有职责由拥有全国银行监管权的货币审计局履行。第二,针对目前州注册的联邦存款保险银行受到州和联邦的双重监管的情况,提出将州注册银行交给美联储或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监管。第三,在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上,应当确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统的联邦特许权和联邦优先权,美联储负有监管此类系统的主要职责,享有重要的自由决定权和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权力。第四,在保险业方面,一直以来都是由州监管当局负责监管,联邦政府对保险业务只是进行调节而很少监管, 因而才导致了美国保险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 因大量创设和持有CDS 而濒临破产。第五,合并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期货业进行统一监管,来改善之前对证券、期货分业监管的低效。
  3.以建立目标性监管模式为目的的长期建议。蓝图建议:第一,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 其目标为保证金融市场稳定, 侧重控制系统性风险。第二,设立谨慎金融监管机构(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其监管重点侧重于有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运作, 监控其资金充足性和投资限制、活动限制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第三,设立新的商业营运监管机构(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负责商业行为监管,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主要是现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及银行监管机构的一部分职能)。此外, 设立联邦保险保证人和公司融资监管者。
  由此看来, 蓝图对现行的多头的功能性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 实现了三个监管目标与三个层次的监管机构的紧密结合,目的在于提高监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以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提高美国在全球资本市场的竞争力。而且,通过对蓝图的介绍,我们也可以看出蓝图的改革是改善监管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预,并没有放弃充分依赖市场纪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对于监管和市场关系的再平衡。
  (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书"
  2009年6月17日中午,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称之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白皮书"。这份长达88页的改革方案几乎涉及美国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从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到出台对金融产品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这一计划把目前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都要置于联邦政府的控制之下。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复美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防止类似当前危机的再度发生。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白皮书指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为此,政府将推行以下六方面改革:成立由美国财政部领导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权力,授权美联储解决威胁整个系统的风险累积问题,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美联储拥有银行资本金要求方面的最终决定权,并对这些公司的高管薪酬以及金融市场交易系统的监控权力纳入美联储的范围;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以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撤销储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机构,避免部分吸储机构借此规避监管;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其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白皮书建议: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创设和发行方需在相关信贷证券化产品中承担一定风险责任。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将联邦监管范围扩大到金融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复杂衍生品交易以及抵押贷款担保证券的交易都将置于监管之内,其中加强对对冲基金和场外交易市场(OTC)最为典型。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第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白皮书指出,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政府必须促进这一市场透明、简便、公平、负责、开放。为此,白皮书建议: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强化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抵押贷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建立新机制,使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理发生危机、并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有权接管、拆分那些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避免个体垮台将危及整体经济,而这一点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政府所欠缺的。而且美联储在向企业提供紧急金融救援前需获得财政部许可。
  第五,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为此,白皮书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使各国的政策相协调,以创立一个相容的监管架构并且强化国际危机应对能力。具体举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产品监管规定,在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方面签署跨境协议,以及与海外监管机构进行更好合作等。
  该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首次将金融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是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但值得指出的是,该改革方案与美国财政部部长保尔森在2008年3月31日宣布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相比,"白皮书"延续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的精神,大大扩张了美联储的权力,将银行和对冲基金等都纳入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撤销了用于监管储蓄和贷款的联邦机构--储蓄管理局,但也有相当程度的缩水,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机构监管银行业,但最终选择了在现有结构内加强联储权力的做法。
  总之,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及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由现行的多头功能性监管模式已经开始准备向监管机构更集中的目标性监管模式迈进。这种改革的路径与思路可以说完全契合了国际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即集中监管的趋势。
  (三)改革蓝图中目标性监管模式的评析--与功能性监管模式相对比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状态,标志着美国混业经营的开始。与此相应的是,美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由之前的机构性监管转为功能性监管。尽管功能性监管的理念跳出了分业经营情况下机构性监管的以金融机构身份分割的不足,但美国功能性监管体制是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信息沟通以及执法合作,本质上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撑。所以,该套金融监管系统在运行的十年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并且在此次危机中集中爆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一个能够拥有全部监管信息和能够预防监管系统性风险的机构。第二,不同的监管机构所适用的监管法律规则不同,运用的监管理念也有所差别。这就为一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 导致部分机构主动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管机构。第三,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和多标准监管操作必然产生监管工作中的重叠。这种监管的重叠增加了监管的成本。
  与功能性监管的缺陷相对比,目标性监管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对监管机构以及监管力量的整合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改革蓝图针对次贷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导致的效率低下的问题,提出目标监管导向才能更好的应对金融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挥各监管机构的合力。目标性监管模式打破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大行业分业监管的模式,按照不同的监管目标和风险的类型,将监管机构划分为市场稳定监管者、谨慎金融监管者、商业行为监管者三大体系。三个体系的紧密结合,既避免了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叠的出现,又可以使监管机构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这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这种监管机构的整合反映了一种从权力分散到权力集中的趋势,而权力的集中必然会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二,目标性监管模式可以更好的应对由于金融创新而产生的监管空白。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决定了单纯的通过制定监管规则来进行金融领域的监管是无法应对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的。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仅仅通过具体规则的制定一是无法赶上创新的速度,二是金融创新又不断的突破规则的限制,从而导致了监管的空白。此次次贷危机便是最好的说明,面对次级抵押贷款不断被打包重组创造出新的衍生产品,监管机构根据固有的规则无法由一个机构统一对其进行监管,从而导致风险在不同的金融系统越积越大,最终引爆了次贷危机。而目标性监管不拘泥于具体的监管规则的制定,它从整个金融系统着手,将金融体系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消费者保护作为三大目标加以整合,构建出高效统一的监管部门。这样在整个金融创新的链条上产生的风险都会被覆盖到,不会产生监管的空白。
  第三,目标性监管的提出另一个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它跳出了对于分业监管模式还是混业监管模式的争论,可以兼容两种监管模式。改革蓝图对于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重新进行了确认,提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安全的三大目标:金融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金融消费者保护。而在实现这些监管目标时,可以由单一监管机构实施"混业"监管,但理论上也不排斥分别由不同行业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监管,这需要因时机和国情的不同加以具体设计。比如在这次改革蓝图中,对于金融市场稳定监管这一块,强调要扩大美联储作为市场稳定监管者的权力,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金融机构。这便是由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所决定的综合统一监管的选择。同样,如果一个国家一直拥有分业监管的传统,那么在任何一个监管目标下,也可以考虑保持原有的分业监管的模式。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国际金融监管集中监管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数量,逐步的向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模式靠拢。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作为后发国家可以一步到位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纵观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史,金融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历史反复。像美国19世纪末允许银行混业经营,到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承销公司证券或者从事经纪业务,同时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活动,从而确立了分业经营,到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最终恢复了金融混业经营,走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程。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了分业经营的模式确立了混业经营的模式。这种金融经营模式的变化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各国都纷纷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合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或单一或双头的监管机构,形成了集中的监管体制。美国本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是对现有的多头监管机构进行整合,使之更有效率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发达国家金融经营的历史变迁,使他们纷纷走上了寻求集中监管的道路。对于作为后发国家的我国来说,我国并没有经历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过度繁荣的金融业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金融产品还很不发达。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以一步到位的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这种危机驱动型的特点,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更好的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
  第二,我国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现状对统一监管体制提出了要求。其实自1994年取消国家银行专业化分工后,金融业务综合化进程就开始推进。实践中,在国际金融业飞速发展,面临国内外巨大竞争压力的背景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金融业务相互掺杂、相互渗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现象逐渐增多,金融业呈现出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已经出现集团式的、银行控股模式及实业企业控股式的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创新已经超越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监管范围,对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实践的发展呼吁统一监管体制。
  第三,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符合我国建立大部委制以节省行政资源的政策取向。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小部门制。而大部制是一种政府政务综合管理组织体制,特点是"大职能、宽领域、少机构",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广,职能综合性比较强。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行的"大部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然而大部制的改革不会一步到位,循序渐进的推进也已基本达成共识。目前大部制试点范围或将从三个领域选择:一是所谓的大农业,农林副牧渔业和水利部的部分职能组合;二是国防科工委系统的调整组合;三是大交通,主要涉及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等。虽然金融监管领域的大部制改革还没有提上日程,但在中国人民银行之外,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管是符合大部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的。所以,未来我们应该合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成立一个独立于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而人民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金融业的宏观调控,不再具有金融监管的职能。这样既避免了三部门在具体金融监管中的职能交叉,又可以防止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而导致的监管空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东亚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1997年一场始于泰国又迅速扩散到整个东南亚并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机,使许多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汇、股两市相继暴跌,金融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受到严重创伤。危机过后,1998年日本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两项重大的改革:一是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从大藏省中把银行局与证券局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检查部、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分离出来,组建了作为总理府外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后更名为金融厅),成为专门负责金融监管事务的机构。另外一项改革为加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东亚另一个遭受重创的国家--韩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下,于1998年4月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可见,亚洲金融危机后,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纷纷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这对于有效的防范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可以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日本、韩国经济的崛起与金融监管改革带来的金融业的繁荣不无密切的联系。虽然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重创,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但东亚国家的这些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结合我国的现实金融监管的国情,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而现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怎样的呢?情况如下: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已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监管效率,势在必行。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它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根本上是由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判断一国金融监管体制有效与否,关键在于它能否保证该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能否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建立在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从社会的大局出发,和谐构建良性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求我国经济能顺利的发展,为社会的各项事业服务。有别于美国的从政治角度出发,按照资本市场的运作来制定的。

5. 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历程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处长 易 华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业务综合化的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否仍然适用,并采取措施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这一问题在我国同样有着现实的紧迫意义。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本文结合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从回顾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入手,介绍了目前主要金融监管体制安排及其利弊,最后,在介绍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跨国金融集团日渐崛起和强大,传统的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回归综合经营。与此相适应,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调整和改革本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所采取的主要调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1、转向统一金融监管(这些国家往往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或者将两个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证券与保险之间的监管统一(半统一监管);2、保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做适当调整,如采取牵头监管、“伞”式监管或主监管制;3、采取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四大主要金融监管领域划分监管职能,如双峰监管模式的出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8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所作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29个,占比33%,主要为欧洲国家;实行半统一监管的国家21个,占比26%;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35个,占比41%。

  国际学术界对很多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案例和实证研究,发现除了为适应本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外,选择统一监管的因素还包括:(1)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程度越高,实行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国经济规模。经济规模越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亚洲国家,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检讨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体制;(4)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其中,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二、主要金融监管体制介绍和利弊分析

  从目前看,经发展演变和调整后的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就金融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的对应关系来说,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种对应模式: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我国和法国;分业经营统一监管,如韩国;综合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综合经营统一监管,如新加坡、英国、日本等。短期来说,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未必一定完全对应,但长期看还是应该相对应。

  (一)统一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统一监管模式指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至少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统一监管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而产生,也是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统一监管的典型代表国家为新加坡和英国。

  新加坡是最早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1984年),也是最为统一的国家,即由一个机构(新加坡金融服务局,MAS)负责所有金融监管领域,履行相当于我国“一行三会”的职能。英国和新加坡相似,由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实施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区别在于英国的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相分离,不承担微观监管责任,但负责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同时承担外汇、期货和贵金属交易方面的监管。

  统一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有利于管理和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有利于获得监管的规模效益,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一致性,减少多重监管。统一监管在监管金融集团时优势尤为明显,有利于全面评估整个集团的风险,实现有效并表监管。

  统一监管的弊端在于:由于不同领域风险不同,监管目标并不一致,如果不对监管目标加以清晰界定,其监管效率甚至可能低于分业监管;原有分业监管带来的法律法规不协调等可能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不能达到预期的监管一致性和效率;缺乏监管竞争,易导致官僚主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并蔓延到整个金融领域;难以培养专业领域的金融监管人才。

  (二)分业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分业监管模式建立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其基本框架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

  分业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监管分工明确,能较好地避免危机的连锁反映;能够集中精力监管某一个特定机构或领域,有利于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弊端在于:第一,监管机构权力交叉重叠,金融法规不统一,降低了监管效率和监管一致性;第二,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监管“真空”。这主要体现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难以全面把握集团整体风险。如果各监管主体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易导致监管套利行为。

  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代表国家。有些国家在回归综合经营后,依然实行分业监管,但根据需要做出一些改进,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统一,如美国的“伞”式监管。

  美国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从事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与商人银行等业务。为适应此变化,美国在改进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了独有的“伞”式监管模式,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即指定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umbrella supervisor),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按所经营业务的种类而非机构类型接受不同行业主要监管人的监管(被称为功能监管人)。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伞式监管人的权力受到限制,也就是说,联储必须尊重功能监管人的权限,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在未得到功能监管人同意的条件下,联储不得要求非银行类机构向濒临倒闭的银行注入资本;当控股公司或经营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威胁银行业务子公司稳定性时,联储有权干预。通过这种特殊的监管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性与效率可以得到一定保障。但这种模式过于多边分散,是由美国监管体制复杂多层的历史和双轨银行制(联邦注册和州注册银行,其中联储负责监管联邦银行)决定的,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监管扯皮等弊端。此外,也使美联储成为唯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机构,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中央银行,容易造成监管垄断。

  (三)“双峰”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双峰监管建立在功能监管基础上,也就是根据金融监管的两大主要功能领域,即审慎监管(这里的审慎监管也包括宏观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一般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从这个角度上讲,双峰监管也是一种统一监管);另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故这种模式被称为“双峰”模式,代表国家为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自1998年7月开始实行新的监管体制。其具体安排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对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在内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监管。中央银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不参与金融机构的监管。此外,协调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职责归财政部。

  双峰监管的好处在于:较好地解决了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两大监管目标之间的内在冲突,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与分业监管相比,降低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和难度,与统一监管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弊端在于:可能存在监管上的“灰色区域”,也没有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难以有效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除了统一或分业,金融监管体制的差别还体现在中央银行是否参与金融监管。业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中央银行应该参与宏观监管,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但在中央银行是否应该参与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参与程度和方式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争议。这一争议无论在统一监管模式还是分业监管模式下都存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5年的评估报告中指出,如果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则该机构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可能性非常大。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实行统一监管体制的国家都分离了中央银行的微观监管职能。当然,仍有不少经合组织国家(OECD国家)的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而在非OECD国家,绝大多数中央银行仍然参与金融监管。

  中央银行参与微观监管同样存在利弊两方面。其主要好处在于,一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具有较强相关性,有利于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二是有利于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如果中央银行不承担监管职责,没有掌握必要的监管信息,那么在进行援助时就会进退两难。

  其主要弊端在于:第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一般说来,货币政策是逆经济周期操作,而监管政策则有顺经济周期操作的性质,这是二者冲突的根源所在。第二,同时担任银行监管人和最后贷款人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作为银行监管者,为了在可能的金融危机中不成为被指责的对象,在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时往往存在过度借贷倾向,从而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也具有通货膨胀效应。

  从各国情况看,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金融监管者和负责金融稳定者都必须进行深度合作。事实上,中央银行无论是垄断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三、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几点结论和启示

  纵观各国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探讨和实践选择,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初步结论:

  第一,各种金融监管体制均有利弊,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优体制。理论上讲,尽管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监管提供良好环境,本身并不能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一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考虑本国国情和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同时充分考虑一国的金融发展历史、文化和现有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与本国金融体系结构(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的各自发达程度和相对重要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特点(分业经营或综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育程度)高度相关。

  第三,任何国家必须全面分析金融监管体制调整所带来的成本收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蕴涵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审慎推进,避免对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尽管不存在普适性的最优模式,一般说来,良好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具备如下特点:

  首先,能够确保金融监管目标明确,运作独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金融集团)和功能领域,有效应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各种风险,并能适应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

  其次,能够兼顾监管效率(以最低的成本达成目标)和监管有效性(能够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也就是说,一方面,各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不存在过多交叉监管和重复监管;另一方面,不存在重大监管真空。

  第三,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以及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建立良好的监管协调机制。

  最后,能够有效避免监管机构自身的道德风险。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和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路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出现跨行业经营的竞争局面,很多商业银行设有自己的信托、投资和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事业管理机关,负责全面管理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包括管理股票和债券。同时,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负责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批。保险监管职能也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这一时期,形成事实上综合经营、统一监管格局。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对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体制。

  1995年,我国正式确立分业经营体制(此时国际上已开始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之后,分业监管体制不断完善。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证券市场监管职责全部移交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至此,人民银行分离了证券、保险监管职能,但保留了银行业监管职能。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4.15,0.01,0.2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我国正式完成了分业监管体制的构建,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共同负责金融微观监管,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监管体制。

  可以说,我国从统一监管走向分业监管是当时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符合我国国情。总的说来,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分工明确,这种专业化的监管体制与我国严格分业经营的现状是基本相适应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以完善。这些问题既有现有体制和分业模式的固有弊端,也有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挑战。主要包括:

  1、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以及综合经营试点的推进,严格分业监管的效率在逐渐降低,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监管一致性问题也日渐突出,尤其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大金融业进行监管,不同机构需向不同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获得不同部门的许可,重复监管现象突出。与此同时,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业务的日渐趋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的真空与冲突。在涉及审批权力的地带呈现权力设置的重复和资源控制的重复,在涉及责任追究的地带呈现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

  2、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主要外资金融机构都实行集团化综合经营模式,尽管其在华机构也必须遵循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但其同一主体可分别进入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华机构通过与总部的前后台配合,以“前台分业,后台混业”模式实现实际上的综合经营,在我国实现跨行业持股、跨行业经营和分销产品的目的。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无法对上述外资金融集团实行有效监管,难以全面把握外资金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和风险现状,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3、中央银行的职责和作用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目前承担了多种监管职责,主要包括:金融宏观调控职责,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维护货币稳定;宏观监管职责,负责金融体系稳定,监管权力覆盖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所有金融领域;最后贷款人职责,负责支付系统稳定。此外,央行实际上仍保留了部分微观监管权,包括: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银行间债券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监管;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我国体制上的原因,央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事实上已经成为某些银行的所有者,这与其宏观监管职责是冲突的。

  4、银行监管和金融稳定职责之间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合作。不可否认,这两种职责之间关系密切。二者在职责分工明确并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的前提下是可以分设的。但从目前我国情况看,一方面央行依然保留有部分微观监管职能,没有最终消除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传导之间存在的内生性冲突,同时导致银监会和央行存在一定的职责交叉之处,典型例子如两家同时要求被监管机构上报同样信息。另一方面,两家并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支持功能共享和定期沟通协调的机制,更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当支付危机发生时监管合作模式的具体架构和程序,因此也回避不了监管重复和监管弱化问题。

  5、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和加强,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足、 信息共享程度低的问题较为突出。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五、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今年1月份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提出要在继续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体制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应该说,这一思路与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是相适应的:首先,虽然综合经营已成为难以逆转的全球化趋势,但难以一蹴而就。不难想象,经历较长时间严格分业经营的我国,在转向完全的综合经营之前,必然有一个较长的“准综合经营”时期,这也意味着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统一监管。其次,经历了多次机构改革,我国于2003年才最后形成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短时间内恢复原体制既不现实也不可行。这种监管机构的“才分即合” 将带来与机构变更相关的法律、文书的修订和内部的整合,使得新机构至少在最初运转的几年难以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必然产生一定的风险与效率损失。无论对整个社会还是金融业而言,体制性变革的风险往往是最大的风险,涉及资源重组、机构变革、社会观念更新等诸多方面,需慎重行事。

  因此,我国应结合国情和金融监管现状,目前阶段,应在继续实行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前提下,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着力于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从长远看,应在稳妥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在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可能的统一监管体制。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和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

  (一)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

  我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业界普遍认为,根据我国金融发展实际,金融控股公司应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经营的理想组织形式选择。难以对跨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正是分业监管的主要弊端所在。因此,在目前继续实行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必须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适当微调,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以适应现阶段金融业务创新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

  统一监管体制下,由于监管机构只有一个,基本不存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权归属的争议。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从国际上看目前有以下安排:一是如前所述的美国“伞”式监管,由央行负责;二是主监管制或牵头监管,法国做出了类似安排,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我们建议考虑实行主监管制,这一制度事实上已经写入“三会”签署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但需要国务院尽快对此加以正式明确。

  可以说,主监管制与我国目前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基本适应。理由如下:

  1、从体制变迁角度讲,是一种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

  我国2003年刚刚分离央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央行原有的银行微观监管人员全部成建制转移到银监会,短时间内重新承担微观监管职能,在人员、系统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再度投入资源。同时,机构内部管理的整合难度也不容忽视。而美国“伞”式监管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是,美联储一直承担着对联邦注册银行的监管职责。

  2、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育现状相适应。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育目前尚处于雏形阶段,其业务交叉性和复杂程度还有一个逐步的发展过程。主监管制能够应对监管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挑战。大多数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往往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集团还存在着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主业,投资新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更多是基于范围经济和共享分销渠道的考虑。除此之外的金融综合经营,无论在规模还是业务融合程度上都很低。

  3、“三会”有能力承担各自领域的主监管责任。

  经过较长时间的运作,“三会”在各自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和相当程度的监管技能,并逐步向国际标准接轨。以银监会为例(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业占金融资产90%以上的事实,决定了银行将成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参与者。如果按照主监管制设想,银监会将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在继承吸收央行原有监管经验和技能的基础上,银监会在监管制度建设、监管理念确立、监管手段改进和提高监管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能够有效实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贷款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的监管,已和多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银行监管合作备忘录,开发建设了覆盖所有银行业机构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信息系统,有能力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

  4、道德风险是央行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的最主要风险。

  央行也可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者的潜在人选,而且央行承担这一职责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很大弊端,突出体现在:首先,对我国而言,造成了体制变革上的过大波动性和反复性;其次,将进一步加剧央行和银监会之间的职能交叉;最后,也最值得关注的是,将加剧央行自身的道德风险。如前所述,央行事实上已经集中了很多金融监管职责,如果再加上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职责,容易导致以下风险:一是金融安全网的外溢;二是导致非银行业务风险蔓延到银行业务;三是打破目前业已形成的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造成央行监管权力过大,从而引起相应的责任机制问题。

  (二)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无论是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角度,还是从应对新型业务、交叉业务监管挑战的角度,目前都迫切需要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层面:

  1、建立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机制。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主监管制的前提下,考虑建立国务院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但作为最高层级的监管协调机构,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并全面负责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

  2、建立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财政、货币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应该具有协调和一致性。需要建立“三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就金融突发事件处置、金融稳定与风险预警、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3、强化“三会”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自银监会成立以后,“三会”之间一直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对全方位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如何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真空;如何落实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

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历程

6. 美国人有哪些特点?美国有哪些文化风俗?

美国的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欧洲文化的延伸,因为美国人的语言、人口构成、立国精神等都源于欧洲。另一方面,美国文化又与欧洲不同,因为欧洲移民在北美大陆上驱赶走印第安人后,在一片荒芜旷野之地创造了令人赞叹不已的灿烂文明。所以,总体上说,美国文化习俗与社交礼义时,既有欧美文化的相同性,又存在着相异性。
文化习俗是个范围广泛、内容复杂的题目,涉及人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的方方面面,这里就美国人的文化习俗作简单介绍。


(1)、美国人的家庭
传统的美国家庭被称为“核心家庭”。核心家庭包含了先生、太太和小孩子,今日美国的一般家庭有二个或三个小孩(或者再加上几只宠物)。在一些文化里,大家庭住在一起,甚至好几代的人同住。在美国,只有极少的情况下才会有超过一个家庭同住一个屋檐下。
美国人看重对家人回家时热诚的欢迎。许多家庭用民主政治般的方式来治理,家中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利,公平观念广泛存在于美国的家庭当中;除了敬畏之情外,孩子们也将父母亲当成好朋友,夫妇经常彼此共同分担家务;许多家庭的孩子在自己的卧室内享有隐私权;孩子们在很小的时候便有理财的责任,他们可能每个礼拜会有零用钱或是出去打工;父母亲常会给孩子们自己做决定的自由,学龄前的孩子可以自己选择穿什么衣服或买什么玩具,青年人则可自由选择职业及结婚的对象等。
(2)、美国人的婚姻
美国人在婚姻问题上,讲求感情第一:交往自由,择偶自由,爱情自由。男女恋爱,一般不需要媒人介绍,父母也很少干涉。讲求性爱自由是许多美国人的爱情观。他们认为,男女双方不必做过多的了解,美丽的外表、强壮的体魄、性感的诱惑,足以构成感情的基础。他们重视婚姻合同:结婚前,男女双方到律师事务所签定一份“婚姻合同”,主要内容是婚后的钱财归属、家务分担、离婚的前提条件等。他们还讲求离婚自由,把离婚当做喜事予以宴庆,整个社会的离婚率很高。
美国人传统的婚礼仪式无奇不有。一般来说,他们的婚礼着重突出“新、旧、借、蓝”的特点。所谓“新”,是指新娘须穿着崭新的雪白长裙,以示新生活的开始;“旧”是指新娘头上的白纱必须是旧的(一般是其母结婚时用过的),以示不忘父母的恩情;“借”是指新娘的手帕是向女友借来的,以示不忘友情;“蓝”是指新娘身披的缎带必须是蓝色的,以示她已经获得了赤诚的爱情。现代美国人的婚礼多在当地法院举行,由一名法官证婚并主持。新人往往不穿礼服,不收礼品,也不设喜宴。还有的婚礼在户外以野餐的形式举行,仅有双方的父母、兄妹等人参加即可。他们十分重视结婚周年纪念日,认为随着时光流逝,一年比一年珍贵。他们为各个婚后周年的所取的名称很有趣:第一年叫纸婚,第二年叫棉婚,依次下去是皮革婚、木婚、铁婚、铜婚、陶瓷婚、水晶婚等。从第十五年以后,每五年有一个名称,它们是:搪瓷婚、银婚、珠婚、珊瑚婚、红宝石婚、蓝宝石婚、翡翠婚、钻石婚。每逢这些节日,夫妻双方常互赠礼品、互致赞美和谢意,让对方感到欣慰。

2、重要节日的庆祝
A、感恩节。每年11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四是感恩节。感恩节是美国人民独创的一个古老节日,也是美国人全家欢聚的节日。每逢感恩节这一天,美国举国上下热闹非常。城乡市镇到处举行化装游行、戏剧表演和体育比赛等,学校和商店也都按规定放假休息。孩子们还模仿当年印第安人模样穿上离奇古怪的服装,画上脸谱或戴上面具到街上唱歌、吹喇叭。当天教堂里的人也格外多,按习俗人们在这里都要做感恩祈祷。美国人从小就习惯独立生活,劳燕分飞,各奔东西,而在感恩节,他们总是力争从天南地北归来,一家人团团围坐在一起,大嚼美味火鸡,畅谈往事,使人感到分外亲切、温暖。
B、圣诞节。是美国人最大最热闹的节日。每年12月25日,全国便沉浸在一派喜气洋洋的节日气氛中。从感恩节过后的第二天,美国人就开始为圣诞节大忙特忙起来。每家商店都是人流滚滚,商人们要鼓起如簧之舌,推销他们的各种货物,普通人也愿意趁此机会弃旧更新。圣诞夜是一个狂欢的夜晚。美国人常常通宵达旦地举行庆祝活动。人们在小杉树上或小松树上挂满礼物、彩花和彩灯,树顶上还装上一颗大星。大人们站在一旁欣赏圣诞树,孩子们更是手舞足蹈,甚至手拉手地围着圣诞树跳起欢快的舞蹈。在公共场所,贺年片上到处都有圣诞老我的形象。有时在家里也由一人扮成圣诞老人,为大家分发礼物。美国人庆祝圣诞简直可以称得上是狂欢。送礼物和装饰家庭,是他们最重要的庆祝方式。每个家庭,都放着大包的礼物。孩子们把袜子挂在火炉边,希望圣诞老人在深宵把礼物带来,放进袜子里。每一个家庭在12月中旬,便会在市场上选择一株称心满意的圣诞树并装饰得五彩缤纷。 青少年都爱在圣诞前夕和圣诞晚上举行派对,许多情窦初开的小伙子,视第一次参加圣诞舞会为人生大事呢!
三、美国人的社交
(1)、送礼
一般说,美国人不随便送礼。有的在接到礼物时常常显得有些难为情。如果他们凑巧没有东西回礼,就更是如此。但是逢到节日、生日、婚礼或探视病人时,送礼还是免不了的。
美国人最盛行在圣诞节互赠礼品。圣诞节时,天真烂漫的孩子们为收到各种新奇玩具而兴高采烈,以为这是圣诞老人送给他们的礼物。大人们之间常送些书籍、文具、巧克力糖或盆景等。礼物多用花纸包好,再系上丝带。按照美国传统,圣诞节的前几天还有个“白圣诞节”,届时,人们用白纸包好礼物送给附近的穷人。
探病大多是赠鲜花,有时也赠盆景。芬芳的花朵给人带来春天的气息,使病人获得精神上的安慰。在习惯上,如果自己亲自去慰问,通常送插瓶的鲜花,不必附名片;如果请花店直接送去,就须附名片。
送朋友远行时,也常赠礼品。礼物通常是鲜花、点心、水果或书籍杂志等。礼品上也附有名片,祝他一路平安。
此外,美国人认为单数是吉利的。有时只送三个梨也不感到菲簿,不同于中国人讲究成双成对。美国人收到礼物,一定要马上打开,当着送礼人的面欣赏或品尝礼物,并立即向送礼者道谢。
礼物包装讲究,外表富丽堂皇,里面却不一定是太贵重的东西。有时打开里三层外三层的精美包装,露出来的只是几颗巧克力糖而已。
(2)、约会
美国人办事讲求效率,重视有计划地安排自己每天的时间。什么时间做什么,一般已预先安排妥当。因此他们绝对不希望有人突然来访,打乱他们的计划,只有至亲好友才可以例外。不仅平时这样,星期天也如此。美国社会是一个竞争的战场,美国人在紧张工作之余,节假日照例要同妻子、孩子们一起享受一下天伦之乐。如果外人不打招呼,贸然前去,必定不受欢迎。因此要拜访一个美国家庭,事前约会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会被当成不速之客,甚至吃闭门羹。
男女交往在美国是比较开放,约会看电影吃饭也是非常普遍,和异性热络地交往并不算失礼。男女双方均可主动邀约,通常男性较主动。可以各自拆帐或一方请客。美国朋友倘若说:"Let"s go get a beer"或"Want a cup of coffee?"可别误会他要请客,这种情形通常是各自付费。如果应邀地点在餐厅,餐后可提议付小费,倘主人坚持不允,也可不必勉强。
约会有时并不具其他含意,也不表示必将成为特殊性的伴侣。所以,如果你想和某人见面谈谈或看个电影或一起吃个饭,以增进双方的友谊,共度一段愉悦的时光,尽可主动大方地去邀约。如果你不想赴对方约会或对方有令你不舒服的举动,可以客气但肯定的说"NO",彼此尊重是基本的交往原则,也是权力。约会应准时,如赴宴则最好迟到几分钟;如果早主人先到,反而失礼。若有紧急状况无法准时赴约,必须电话通知和解释,绝不可无疾而终,随意放人空等。
(3)、赴宴
美国人会常说"随时来找我",有些邀约是相当诚恳的,但拜访前仍应事先电话联系,确定时间,以免自己的"随时"而造成别人的不便。若接到正式的邀约,请柬上倘印有"R.S.V.P.",去与不去必需电话通知。大型活动请柬通常印有Regrets only,此时只有不参加时才须通知。若没有赴约把握,不要轻意应允;若临时不能赴约,务请电话通知。有任何饮食禁忌可先告知。特殊的文化风俗和饮食禁忌可得谅解和尊重。如果应邀参加家庭聚会,可问主人需要什么礼物,即使主人婉谢,届时仍可带瓶酒或一束鲜花,或稍带一些具有别国风味的小礼物。除非事先言明,一般聚会活动以不带小孩参加为宜,如果聚会性质为野餐烤肉,则大都可全家参加。宴后三四天内别忘记寄一张感谢卡或感谢函给主人。
(4)、作客
约会要周到,赴约要守时,作客时更要彬彬有礼,自然大方。首先要敲门或按门铃,得到主人允许之后才进门。有些人家门口放有擦鞋的棕毡。就应该把鞋上的泥土擦干净,以免弄脏主人的地毯。戴帽子的人进门后要摘帽,在房间里戴着帽于是很不礼貌的。如果是雨天走访,应该注意把雨伞、雨衣放在室外。大衣、外套脱下后,主人一般会主动为你接过去挂起来,这时可以不必客气。进屋后,要先向女主人间好,此后向男主人间好。如遇主人家宾朋满堂,那么只需同主人和相识者握手,对其他人点头致意即可。
在美国人家中作客,不必过分拘礼。如果主人请你就座,你为了表示客气而不马上坐下,反而会使主人感觉不安,以为椅子上不洁或有其他不便。作客时不可随意观看主人桌上的字纸或翻阅文件。不要抚弄室内的古董珍玩,更不要询问室内用具的价格。
作客时,不要轻易吸烟。如果想吸烟,应该首先问在座的女土们是否介意,并先向其他人敬烟。如果主人主动请你吸烟,那么即使自己有烟,也要接受主人的烟,而不可拒绝对方而吸自己的。否则,主人会认为你是看不起他而感到很不愉快。
在美国人家就餐时,如果对吃西餐的礼节不熟悉,那么最好的办法是注意女主人的动作,照她的样子做不会错。在餐桌上,美国有许多习惯都和我们不同。人们常常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为了表达同样友好的感情,不同国家的人民却有截然相反的说法和做法。中国人请客吃饭时,往往是自谦地表示饭菜做得不好,请客人多多包涵。而美国人却要说“这是我最拿手的菜,希望你们喜欢吃”一类的话。所以,在美国人家中作客,听到主人自夸饭菜做得好,不必奇怪,而且应对女主人的手艺夸赞几句。中国的主人为客人拨莱时,客人总是尽力推让,表示客气。在美国这样做是行不屈的。主人第一次为你拨菜,你不必客气推让,否则女主人会以为你是嫌她的菜做得不好。在餐桌上,女主人是无形中的首脑人物。上菜之后,客人一般要待女主人动手吃后才开始吃。饭后。也应由女主人领头离席客人才离席。
在美国人家中作客的时间不宜太长,以免耽搁主人过多的时间。但饭后不要立即告辞,应再和主人攀谈一会儿,然后道谢离去。如果是夫妇一同到别人家去作客,应由妻子先起立告辞。在比较正式的宴会上,如果客人较多,应等年长位高的宾客或重要的女宾先告辞后,自己才告辞。如果客人有事需要先走,应向主人请求原谅后再离去。
如果你与主人不很熟,那么作客后还应给主人打个电话表示谢意,或者写一张“谢谢您”的短柬寄给主人,这样在礼貌上就更为周全了。
(5)、礼节
1、鞠躬礼,是下级对上级或同级之间的礼节。行鞠躬时要脱帽,右手握住帽檐中央将帽子取下,左手下垂,上身前倾约十五度,两眼注视受礼者,同时表示问候。握手礼,是全世界通用的礼节。起源于欧洲,最初是表示手里没有武器或亲切的意思。行握手礼时要客人先伸出手时才能握手。握手时一般不戴手套,但尊贵的人和女人可戴手套。行礼时忌交叉行礼,和女人握手不可太紧。
2、点头礼,是同级或平辈人之间的礼节。如在路上相遇,可在行进间进行。如遇见长官、上级或长者,不行点头礼,而行鞠躬礼。
3、举手注目礼,这是军人礼节。行礼时举右手,手指伸直并齐,指尖接触帽檐右侧,手掌略赂外,手臂与肩齐高,两眼注视受礼者,待对方答礼后将手放下。
4、吻手礼,是欧美上层社会的礼节。和贵族妇女或夫人见面时,如果女方先伸出手作下垂式,则将手掌轻轻托起吻之。如果女方不伸手,则不行吻手礼。
5、接吻礼,是上级对下级、长辈对晚辈或朋友、夫妻之间表示亲昵、爱抚的一种礼节。通常是在受礼者脸上或额上接吻。在高兴、喜庆或悲伤时,一般也行接吻礼,表示亲热或安慰。
6、拥抱礼,是欧美各国熟人、朋友之间表示亲密感情的一种礼节。见面或告别时互相拥抱,表示亲密无间,感情深厚,拥抱礼通常和接吻礼一起进行。
(6)、称呼
大多数美国人不喜欢用先生、夫人或小姐这类称呼,他们认为这类称呼过于郑重其事了;美国男女老少都喜欢别人直呼自己的名字,并把它视为亲切友好的表示。人们初次见面,往往是连名带姓一起介绍,譬如说:“我叫玛丽•史密斯”,这时对方可以随便叫她“玛丽”或“史密斯小姐”。常见的情况是,交谈之初可能互相用姓称呼,过不了一会儿就改称名字了。有时刚同一个美国人结识,不知如何称呼好,你可以只称先生或女士。这时,对方会很快理解你的心理。热情地告之:“我叫詹姆斯•威尔逊,叫我詹姆斯好了”或者“别叫我史密斯夫人,叫我萨利好了”。
的确,美国人之间,不论职位、年龄,总是尽量喊对方的名字,以缩短相互间的距离;美国有家刊物曾专就称呼问题在150种工商行业中做过调查,结果发现他们之中85%的称呼是只喊名字。美国人很少用正式的头衔来称呼别人,正式的头衔一般只用于法官、高级政府官员、军官、医生、教授和高级宗教人土等;例如:哈利法官、史密斯参议员、克拉克将军、布朗医生、格林教授、怀特主教等;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人从来不用行政职务如局长、经理、校长等头衔称呼别人。
(7)、礼貌用语
不少到过美国的人,都有这样一种印象:即美国人讲话嘴很甜,他们对好听的话从不吝啬,常令听者心舒意畅;的确,在美国“请”、“谢谢”、“对不起”之类的语言随处可闻,不绝于耳。在美国,不论什么人得到别人的帮助时都会说一声“谢谢”,即使总统对待者也不例外;在商场里,售货员的脸上总是堆着笑容,当顾客进门时,他们会主动迎上来,问一声“我可以帮助你吗?”当顾客付款时,他们会微笑着道谢,最后还会以谢声送你离去;同样,顾客接过商品时也会反复道谢。
美国人在一家人之间也是客气话不离口,不仅夫妻之间如此,对小孩子们说话也常带“请”和“谢谢”,这样,孩子便自然地养成了讲礼貌的好习惯。
美国人还习惯于对别人道“对不起”。当人们发生小摩擦时,一声“对不起”,常使芥蒂烟消云散;就是遇到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例如向别人问路、在剧场中从别人座位前走过等,美国人也会连声表示歉意;美国人把在公共场所打嗝或与别人交谈时打喷嚏、咳嗽都视为不雅,遇到这种情况,他们就会说声“对不起”,请对方原谅。
(8)、女士优先
美国妇女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究竟如何,这里姑且不论。但在社交场合中,她们总是会得到格外的优待;尊重妇女是欧美国家的传统习俗,从历史角度分析,是受到欧洲中世纪骑士作风的影响;若从宗教的角度分析,它是出于对圣母玛利亚的尊敬。
按照美国人的习惯,在社交场合,男子处处都要谦让妇女,爱护妇女;步行时,男子应该走在靠马路的一边;入座时,应请女子先坐下;上下电梯,应让女子走在前边;进门时,男子应把门打开,请女子先进;但是下车、下楼时,男子却应走在前边,以便照顾女子;进餐厅、影剧院时,男子可以走在前边,为妇女找好座位;进餐时,要请女子先点菜;同女子打招呼时,男子应该起立,而女子则不必站起,只要坐着点头致意就可以了;男女握手时,男子必须摘下手套,而女子可以不必摘下;女子的东西掉在地上时,男子不论是否认识她,都应帮她拾起来。
总之,美国男子在社交场合同女子接触时,一方面事事尊重她们,另一方面又要处处以保护人的姿态出现,以显示男子的地位。
(9)、社交禁忌
1、切莫搭便车
在美国旅行切不可随意搭便车,这是由于美国社会治安情况造成的,搭便车而被抢去钱财或遭到凌辱之类的案件在美国屡见不鲜,有些歹徒看到路边步行的女性,就主动停车,殷勤要求送上一程。如果误以为他是好意,无异于羊送虎口,碰到这种情况,最好还是冷言拒绝,不要多加搭岔。不仅如此,遇到要求搭便车的人也不要轻易答应,因为有些歹徒、包括年轻姑娘专门等侯搭乘便车,上车后靠威胁等手段诈取钱财。
2、夜间最好不要乘地铁
纽约的地下铁道极为脏乱,夜间更成为黑社会成员聚集之地。吸毒犯、盗窃犯、流氓、贩毒者齐集于此,整个气氛令人不寒而傈;如果对此不在意,那么出事之后,纽约的警官不但不会同情你,可能还要责怪你:“夜间乘地铁,不等于在鳄鱼聚集的水中游泳吗?出了错,责任在于你自己。”
3、不要称呼黑人为“Negro”
Negro是英语“黑人”的意思。尤指从非洲贩卖到美国为奴的黑人;所以在美国千万不要把黑人称作“Negro”,跟白人交谈如此,跟黑人交谈更如此。否则,黑人会感到你对他的蔑视;说到黑人,最好用“Black”一词,黑人对这个称呼会坦然接受。
4、不能随便说“I am sorry”
“I am sorry”和“Excuse me”都是“抱歉”、“对不起”的意思,但“I am sorry”语气较重,表示承认自己有过失或错误;如果为了客气而轻易出口,常会被对方抓住把柄;追究实际不属于你的责任。到时只有“哑巴吃黄连”,因为一句“对不起”已承认自己有错,又如何改口呢?
5、谦虚并非美德
中国人视谦虚为美德,但是美国人却把过谦视为虚伪的代名词。如果一个能操流利英语的人自谦说英语讲得不好,接着又说出一口流畅的英语,美国人便会认为他撒了谎,是个口是心非、装腔作势的人;所以,同美国入交往,应该大胆说出自己的能力,有一是一,有十是十,不必谦虚客气,否则反而事与愿违。
6、同陌生人打招呼
我们在路上、电梯内或走廊里,常常与迎面走来的人打照面,目光相遇,这时美国人的习惯是用目光致意,不可立刻把视线移开,或把脸扭向一边,佯装不见。只有对不顺眼和不屑一顾的人才这样做。美国入清晨漫步街道时,若碰到擦身而过的人,会习惯地说一“早上好”;当然,在行人较多的街道上,不必对所有擦肩而过的人都以目光致意或打招呼。
7、交谈时的话题
参加美国人的聚会时,切莫只谈自己最关心最拿手的话题,谈论只有自己熟悉的话题,会使其他人难堪,产生反感。谈论个人业务上的事,加以卖弄,也会使其他人感到你视野狭窄,除了本行之外一窍不适。在谈话间,应该寻找众人同感兴趣的话题;医生可以大谈文学,科学家畅谈音乐,教育家讲述旅行见闻,使整个聚会充满轻松气氛。该注意的是,基督徒视自杀为罪恶,在美国,“自杀”这个话题不受欢迎,不论何时何地少谈为妙。
8、别忘了问候孩子
美国人讲究大人、孩子一律平等,到美国人家中作客,他们的孩子也一定出来见客,打个招呼。这时,千万不要只顾大人冷落了孩子。那样势必使他们的父母不愉快,跟小孩子打招呼,可以握握手或亲亲脸,如果小孩子亲了你的险,你也一定要亲亲他的脸。
9、同性不能一起跳舞
同性不能双双起舞,这是美国公认的社交礼仪之一,同性一起跳舞,旁人必定投以责备的目光,或者认为他们是同性恋者;因此,即使找不到异性舞伴,也绝不能与同性跳舞。
10、莫在别人面前脱鞋
在美国,若是在别人面前脱鞋或赤脚,会被视为不知礼节的野蛮人。只有在卧室里,或是热恋的男女之间,才能脱下鞋子;女性若在男性面前脱鞋子,那就表示“你爱怎样就怎样”;男性脱下鞋子;就会被人当作丛林中赤足的土人一样受到蔑视。无论男女在别人面前拉下袜子、拉扯袜带都是不礼貌的;鞋带松了,也应走到没人的地方系好。
11、女性不能单独喝酒
女性不可单独喝酒,如果单独喝酒或几个女性聚在一起喝酒。都被视为“正在等男士的女人”;不谙此情的妇女可能受到男士“毛遂自荐”式的骚扰。
12、不可在别人面前伸舌头
美国人认为在别人面前伸出舌头是一件既不雅观又不礼貌的行为,给人以庸俗、下流的感觉,甚至可以解释为瞧不起人,小孩子犯了错,可以吐吐舌头,显得天真可爱,成年人千万不可这样做。
13、不可随便微笑
微笑可以带来友谊。但是在某些场合,微笑往往代表对某种事物的允诺。尤其是女性,最好不要无来由地微笑,因为暖昧不明的微笑,有时候会被误认为是“耻笑”,有时会被误认为“默认”,结果造成很大的误会。
14、座前通过要弯腰
在狭窄的场所,如在电影院从别人身前走过时,必须道一声“对不起”;这时候,美国人的姿势是背对坐着的人,低头弯身而过。这同欧洲入的习惯不同,欧洲人必须面对坐着的人,低头弯身而过。
15、宴会上切忌喝醉
在宴会上喝酒要适量,始终保持斯文的举止,这是欧美人士共守的礼节。在美国人的宴会上,很少看到烂醉如泥的人,即使喝多了,也要坚持到宴会结束,回到自己的房间后才可倒头不起。如果当场酩酊大醉,惹是生非,会招来众人的鄙视。
16、不乱送礼物
送礼必须送得有意义,例如朋友生日、同事结婚可以送上一份礼物,以表心意;但不能动轨送礼,这样对方不但不会感激,还会疑心你另有所图;不知送何礼物为宜时,可以送鲜花,作客或参加宴会,鲜花总是得体的,香水和威土忌等也普遍受到欢迎。
17、外出前莫吃大蒜
美国人一般对气味很敏感,尤其讨厌闻到大蒜的气味。外出之前,如果吃过蒜,最好刷牙漱口.否则蒜味熏人,必定引起对方不快。
18、不为别人付帐
中国人的习惯是,几个好友一道出门时,总是抢着付钱买车票、门票等;但如果对美国人这样做,却不会得到他们的感谢。这种作法会使美国人觉得欠了人情帐。心理上很难受;美国人一起外出,总是各付各的费用,车费、饭费、小费无不如此。
19、使用洗手间之后
中国人的习惯是随手关门,厕所没人时最好关严,美国人则习惯厕所门开道小缝,表示里面没人;如果关严,意味着里面有人,别人只好在外面苦等。
20、手势的含意
美国入介绍自己时,要用手指鼻尖,如果我们按照自己的习惯,指指胸口,常会使他们不明其意,无法理解。叫人过来时,我们的习惯是招招手,这在美国人看来。恰恰是“再见”;他们招呼人过来的手势是把手指向着自己,然后以中指和食指朝着自己,轻轻摇动两三次;美国人有不少手势习惯,例如用食指和大姆指搭成圈,其余三个手指向上伸开,做个“OK”的手势,这就表示“好”、“同意”。
四、其他
1、小费。凡搭计程车、到餐厅吃饭、服务生或机场人员代提行李,都须给小费。一般而言,到餐厅吃饭,付小费约为百分之十至十五左右。而在自助餐厅吃饭一般不需给小费,但若有人倒茶水,并殷勤询问需求,则可依人数酌给小费。晚间用餐小费需比白天多一些。小费是对服务品质的一种评估,有些服务生为了多赚小费会表现特别热心,不时殷勤询问。不必管服务生的眼色,你可依自己对该餐厅及该服务生的满意程度付小费,多给或少给没有人会干涉。但切记千万不要以penny付小费,当penny丢在桌上,尽管你付小费很多,很可能会被服务生误解为不满其服务,是一种羞辱的举止。因此除非服务实在是太差了,否则绝不可在小费中放置任何penny,当然若你以信用卡付帐,而将小费与用餐金额凑整,则不在此例中。
小费的数额,因人因地而异。在大城市,顾客付出的小费若占总费用的15%,表示对服务满意;若占20%,则表示服务特佳,在其他地方,小费通常占费用的15%。顾客在小咖啡店吃顿早饭需付小费25美分;在高级旅馆中住宿,每天要付给清洁女工2美元;在实行划一收费的机场、火车站和公共汽车站,每拿一件行李,顾客须付给搬运工35美分;妇女上理发店花费最多,对洗头、剪发和烫发的理发员都得分别付给小费,约为15%至20%左右。出租汽车司机索要小费也相当厉害,如果车费不到1.5元,可以付25美分,否则就还要多付。至于加油站服务人员、饭店柜台人员及电影院带位人员等则不需给。若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该给小费,宜事先询问友人。
付小费的方式有多种:顾客可以将小费放在茶盘、酒杯下;也可把小费塞在服务员手里;或是在付款时,只将找回来的整票收起,零钱不收,就算是付小费了。
2、建立优良的信用记录。各种帐单应准时支付,帐单上多会载明付费截止日期,最好能够提早一周左右支付。万一误时,不仅可能会遭罚款,同时也会使自己信用扫地。银行存款也应随时保持在足够支付帐单的金额以上,若遭跳票,也会影响信用。

3、一般办公时间。美国大部分商店营业时间是星期一到星期六,上午九点半或十点至下午五点或六点左右。在购物中心的商店则有些营业到晚间九点。星期天也会自中午以后开到六点。一般公司则是朝九晚五,星期六、星期日放假。银行营业时间比较短,多半是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九点至下午三点,有些银行星期五会延长营业时间至下午六点,星期六上午也会从九点开放到十二点。不管公司行号、购物中心、学校,一般是没有午休的。在学校,中午也照常上课。这一点,对习惯睡午觉的同学是比较难适应的。

7. 简述美国国家干预的特征与演变

以下为美国国家干预的特征:
 1865年南北战争之后,美国的经济迅猛发展,建造了铁路,发现了石油,随后是经济财团的涌现,在工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财富的高度集中,加大了社会贫富的悬殊和社会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意识到,不受约束的经济将会造成资本的恶性膨胀,所以,必须采取一些手段,对此加以遏制。

第一,政府对垄断现象加以控制。1890年,政府制订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是一部反垄断法。20世纪初,出现了一个大规模改变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浪潮,后世称为“进步主义运动”,1901年当选为美国总统的老罗斯福,执政期间大力反对垄断,并对此采取了几项措施,根据反垄断法,拆分了几个大财团,一个是铁路公司,一个是美孚石油公司。

第二,政府制定法规对企业进行监管,首先介入的是食品,起因源于一本名为《屠场》的书,书中描述了肉食品加工厂里工人恶劣的工作条件以及肮脏的卫生环境。这本书成为当时的畅销书,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震动,之后没有人再买肉。后来罗斯福总统派人去工厂进行调查,发现情况基本与书中描述的一致,于是推动国会通过了《纯洁食品与药品法》和《肉类视察法》。规定政府有权进入工厂,在其商品出厂前进行质量和生产过程的检查,检查的商品不只有食品,还有一切日用品。

第三,改革税制,逐步推行累进税。原来美国的税是非常轻的,企业和富人纳的税也很少,为了社会公平,后来有些州立法,然后全国立法推动实施累进税,就是收入越高的人,纳税的比例就越高。

第四,币制改革。美国的币制改革是在20世纪20年代的威尔逊当政时期开始的。从那时起美国建立了联邦储备银行,它的建立是政府用来干预国家金融的一种手段,通过利率的调整对国家经济进行监管。美国政府自从有了美联储之后,对金融就有了调控权力,也限制了那些大财团的过度膨胀。

第五,劳工福利问题。最初,劳资纠纷问题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情,政府管不着。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劳资矛盾越来越尖锐,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的工人经常罢工,而且愈演愈烈。到了罗斯福当政时期,劳资双方僵持不下的局面,让政府不得不出面进行干预。老罗斯福政府逐步出台了一些劳动法规,例如,最低工资、最低福利、劳动条件等。工作时间也由最初制定的10小时制,减少到8小时制,安全保障方面的法规也相继制定和完善了。

美国国家干预的演变
 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的爆发,对美国"自由放任"的经济指导思想给予了沉重的打击,那只"看不见的手"一市场机制一自发地调节经济的功能发生严重故障.由此,1933年富兰克林·D·罗斯福着手推行"新政",一反过去"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和政策,赋予政府广泛的经济职能,以"一只看得见的手"直接或间接地干预着整个生产过程,即运用国家机器制定各种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政策和措施,以摆脱经济大危机.美国从此进入大规模的永久性的国家干预经济时期.

简述美国国家干预的特征与演变

8. 简述领导与管理的区别

区别见下面:管理者是在体系内运作,力求正确地做事;领导者则是规划体系,做正确的事。管理者注重速度和效率,领导者关注方向和效果;管理者关心“如何快速爬上梯子”,领导者确保“梯子是否靠对了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