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2024-05-18 03:36

1. 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搞好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在本市辖区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集体土地使用权需要出让、转让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再依照本力、法办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 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区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建、房管、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持经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土地所在他的区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向申请者提供出让地块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文件;
  (三)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意向性文件;
  (四)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申请者按出让金总额的20%支付定金
  (不计息,可抵充出让金。下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五)经批准后,由申请者按合同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让金或经双方协商达成分期缴付出让金的书面协议后,办理)土地使 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1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征地费、开发成本、土地用途、收益状况,地段等级、规划参数、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确定。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程序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依照本章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五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期,经同意后,须重新确定和缴纳出让金,办理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执行合同规定并及时办理登记(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已经交清全部出让金和有关悦费;
  (四)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城市规划建设要求;
  (五)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开发要求或实际投资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建设投资数额的25%以上;
  (六)已实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签订合同,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转让合同可经公证机关公证,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第十九条 土地使阁权转让人应向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缴费额为土地转让增值额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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